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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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18號
2017年10月31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已經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溫州市危險住宅處置規定 (2017年10月31日溫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危險住宅的處置,消除危險住宅安全隱患,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住宅的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危險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結構成為危險結構,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關標準鑒定為D級的住宅。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住宅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危險住宅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危險住宅處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住宅安全隱患進行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記錄和存檔。接到住宅安全隱患反映、報告后,或者臺風、特大暴雨、地震等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以及災害實際發生后,應當組織排查。 (二)發現住宅樓板為預制多孔板且住宅無構造柱、無圈梁、無地梁,或者住宅樓板為預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避險措施。 (三)及時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住宅處置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危險住宅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危險住宅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到住宅安全隱患的反映、報告后,發現依法需要鑒定而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應當在七日內向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限期委托鑒定通知書;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的,可以委托鑒定。 (二)對危險住宅設置警示標識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住宅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三)建立健全危險住宅信息錄入管理制度,統計匯總危險住宅有關數據,發現成片危險住宅的,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危險住宅處置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協助、配合通知書等送達給有關部門。 第五條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破壞住宅承重結構。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住宅安全鑒定。在接到限期委托鑒定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 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對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委托鑒定。重新鑒定期間,不停止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條 住宅安全鑒定費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委托鑒定后,認定構成危險住宅的,鑒定費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認定不構成危險住宅的,鑒定費用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 第七條 住宅有發生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督促撤離住宅內人員,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關閉危險住宅、禁止人員進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履行各自職責。 危險住宅為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唯一居住房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臨時補助或者安置措施,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危險住宅的解危處置,應當結合住宅實際狀況,分類采取下列方式: (一)危險住宅經維修加固可以繼續使用的,或者經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具有保護價值的,可以采取維修加固的方式。 (二)危險住宅重建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重建。申請異地重建并依法獲得批準的,在異地重建前應當先行拆除原有危險住宅。 (三)危險住宅重建不符合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購買或者產權調換。 前款所列處置方式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與危險住宅毗連的建筑必須同時處置才能解危的,應當一并予以處置。 違反城鄉規劃以及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建造的住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住宅使用安全責任人破壞住宅承重結構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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